(2017)晋0924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世新、王世明、王世伟与刘宽宽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新,王世明,王世伟,刘宽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619号原告:王世新,男,1950年5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农民。原告:王世明,男,1962年4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农民。原告:王世伟,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打工。被告:刘宽宽,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农民。原告王世新、王世明、王世伟与被告刘宽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世新、王世明、王世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村委会、法院做调解工作,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新、王世明、王世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世新、王世明、王世伟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娟审 判 员 郭根银人民陪审员 韩永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丽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