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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南昌与尹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南昌,尹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391号原告刘南昌,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尹朝阳,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南昌诉被告尹朝阳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议处理好、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1182.5元,由原告刘南昌负担。审 判 长  谢小彬人民陪审员  钟贤红人民陪审员  郭鸿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