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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邓小军因与被上诉人欧书贵、唐声幼、宁佩、宁海燕、欧志强、原审被告周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小军,欧书贵,唐声幼,宁佩,宁海燕,欧志强,周永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1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小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书贵,系受害人欧春林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声幼,系受害人欧春林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佩,系受害人欧春林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海燕,系受害人欧春林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志强,系受害人欧春林儿子。宁海燕、欧志强法定代理人:宁佩,系宁海燕、欧志强母亲。原审被告:周永明。上诉人邓小军因与被上诉人欧书贵、唐声幼、宁佩、宁海燕、欧志强、原审被告周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17年9月5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小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清生审判员  彭清明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