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394号原告: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斌(特别授权),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被告:刘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负责人:钱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光峰(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玉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茜书 记 员 蒋思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