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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肖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2刑初231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四川省彭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彭州市三界镇三界场。2017年7月3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辩护人范述强,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男,四川省什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什邡市马井镇同心村。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恒宇和代理检察员孙铃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范述强、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初,被告人肖某租用被告人周某位于什邡市马井镇同心村的部分房屋,并在该租用房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被告人周某知晓租用房内摆设了赌博机。2017年1月20日,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对该租用房检查时,现场查获可供10人独立操作的黄色捕鱼机型游戏机1台、可供1人操作的黄色翻牌机49台,并将被告人周某挡获。什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作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涉案的可供10人独立操作的黄色捕鱼机型游戏���1台、可供1人操作的黄色翻牌机48台。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7年7月3日,被告人肖某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肖某、周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肖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周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周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本案证据材料,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对二被告人予以刑罚处罚。��审中,被告人肖某和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主要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初犯;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3.本案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参与的总人数不多;4.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尚小,需要被告人照顾;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初,被告人肖某向被告人周某支付5000元租金后,租用被告人周某位于什邡市马井镇同心村的部分房屋,在该租用房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2017年1月19日,赌场开始经营,次日15时许,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对该租用房检查时,现场查获可供10人独立操作的黄色捕鱼机型游戏机1台、可供1人操作的黄色翻牌机49台,并将被告人周某挡获。什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作出《具有赌博��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涉案的可供10人独立操作的黄色捕鱼机型游戏机1台、可供1人操作的黄色翻牌机48台。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7年7月3日,被告人肖某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肖某、周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周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二被告人的历次供述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提供场所给被告人肖某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计58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与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的规定,应认定其设置了58台赌博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被告人肖某和周某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关于“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当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尚小,需要被告人予以照顾;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的家庭情况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无关,被告人肖某开设赌场时间虽短,但设置赌博机的数量较大,不应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发表的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某、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退��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和周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肖某、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某的刑期自2017年7月3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对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十人座捕鱼型游戏机一台,翻牌机四十九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开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