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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谭振东与被告田小艳、刘中亚、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振东,田小艳,刘中亚,田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4499号原告:谭振东,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键,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小艳,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中亚,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田敏,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宝昌,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振东与被告田小艳、刘中亚、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健、被告田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宝昌、被告刘中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小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振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田小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2、被告田敏、刘中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均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26日,被告田小艳夫妇因投资幼儿园建设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8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为1.5%;如到期不还,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被告无条件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同时自愿承担原告为追讨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代理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在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由被告田敏、刘中亚在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截至2015年9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没有偿还。田小艳未答辩。田敏辩称,我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而不是连带清偿责任,应当优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田小艳夫妇协议离婚时对债务的约定是由其丈夫刘光辉承担,我不同意原告撤回对刘光辉的起诉。原告起诉的律师代理费不应当得到支持。刘中亚辩称,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在田小艳夫妇离婚时意见对债务进行了约定,由田小艳用房产做了抵押,她有还款的能力。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田小艳在其与刘光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4年7月26日,通过共同向原告谭振东借款28万元,由谭振东向田小艳银行账户存入28万元现金。田小艳及刘光辉共同向谭振东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为1.5%(即年利率18%);同时在借条中约定自愿承担出借方为追讨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代理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田敏、刘中亚作为担保人同时签名,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后的2015年4月10日,田小艳与刘光辉在阜阳市颍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截至2015年9月14日,田小艳、刘光辉尚欠谭振东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未予以偿还。谭振东遂于2017年7月19日与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审理过程中,谭振东撤回了对原列被告刘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借贷关系形成的债务应当清偿。田小艳、刘光辉向谭振东借款28万元后尚欠1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谭振东要求田小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谭振东请求的代理费因双方有约定且已实际支付,本院予以支持。田敏、刘中亚提供担保时,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其二人应当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而非一般责任担保。因借款系田小艳与刘光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其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后均可向另一方追偿,故谭振东撤回对刘光辉的起诉并不损害担保人的利益。被告田小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田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谭振东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5年9月15日起计算到款付清之日止)并赔偿谭振东代理费5000元,田敏、刘中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由田小艳、刘中亚、田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学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