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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2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树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树旺,赵军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2492-1号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900072081356X。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森旺、王洪顺,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赵树旺,男,196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沧县。被申请人:赵军建,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树旺、赵军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树旺、赵军建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树旺、赵军建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云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