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刑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冀泮红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彦召,冀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刑873号自诉人刘彦召,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人冀泮红,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诉人徐倩以被告人刘彦召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履行了(2011)管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倩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任 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焦钰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