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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2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邓先金申请执行蒲毅、银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先金,蒲毅,银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先金,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被执行人:蒲毅,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银乐凤,女,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邓先金与蒲毅、银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蒲毅在遂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蒲毅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949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