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与胡瑞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胡瑞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5民初775号原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如意,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朝阳镇泥河村(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张睿,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胡瑞平,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瑞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晋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新(校对人王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