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陈智勇与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勇,谭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1479号原告:陈智勇,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谭华,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陈智勇与被告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陈智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智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智勇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