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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6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黎晖、陶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黎晖,陶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6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黎晖,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东华,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上诉人朱黎晖因与被上诉人陶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7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黎晖以经考虑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朱黎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黎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娜吴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