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魏某博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博,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866号原告:魏某博,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博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博负担。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兴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