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与石明忠、余留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石明忠,余留爱,祝开正,祝勇,石小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5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71652026C。主要负责人:李东,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石明忠,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生,住确山县。被告:余留爱,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祝开正,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祝勇,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石小青,女,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与被告石明忠、余留爱、祝开正、祝勇、石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30.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孙明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