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洪旗与胡志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旗,胡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陈洪旗,生于1970年10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胡志兵,生于1973年6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谢杰,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执行陈洪旗与胡志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美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