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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洪旗与胡志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旗,胡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陈洪旗,生于1970年10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胡志兵,生于1973年6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谢杰,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执行陈洪旗与胡志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美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