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2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建锋、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锋,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建锋,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北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3302044XW。法定代表人:律文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建锋申请执行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71710.16元,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费9273元后,领取了该款671710.16元,本案所涉及的款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