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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申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旭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旭东,陈理光,陈火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13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衡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旭东,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勇,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陈理光,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一审第三人:陈火坚,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再审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一建)因与被申请人王旭东及一审第三人陈理光、陈火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西一建申请再审称,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北滘支行分别于2012年9月17日、2012年11月13日、2012年12月11日、2012年12月26日转账给王旭东金额总计54.8万元的转账凭证载明“转账原因为工程款”,该款应当确认为广西一建支付王旭东的工程款。广西一建2012年4月27日支付的70万元,2012年5月14日15万元的两笔款项,电子交易回单及付款通知书上都专门手写有“此款支付王旭东班组材料款”字样,应当确认为广西一建支付王旭东的工程款。另外,广西一建支付给周香莲经营的租赁站的建筑设备租赁费用796891.77元是代王旭东支付的,以及王旭东2012年6月26日收到的75万元也应当予以扣除。广西一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王旭东提交意见称,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北滘支行公司付款给王旭东的54.8万元系其承包的美的公司项下《美的金阳项目一期多层洋房B-10、B-11栋GRC项目》工程款,与本案无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广西一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一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舒宇亮审判员 刘荟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美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