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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573号原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8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6161A。法定代表人:吴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梅,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14幢1楼4-1-1-2#,注册号500000400004709法定代表人:汪世忠。原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半山一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强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