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毛广智与朱汉亮、任贺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广智,任贺,朱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687号申请执行人:毛广智,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任贺,女,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朱汉亮,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广智与被执行人任贺、朱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瓦民初字第45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毛广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贺、朱汉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2017年2月9日,法院查封了任贺、朱汉亮所有的辽B8X3**号和辽BXC1**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到2019年2月8日。2017年9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任贺、朱汉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任贺、朱汉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需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