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文果、邓俊秀与张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果,邓俊秀,张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2332号原告陈文果,村民。原告邓俊秀,村民。被告张波,村民。本院在审理陈文果、邓俊秀与张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果、邓俊秀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果、邓俊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果、邓俊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冯慧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