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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文果、邓俊秀与张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果,邓俊秀,张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2332号原告陈文果,村民。原告邓俊秀,村民。被告张波,村民。本院在审理陈文果、邓俊秀与张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果、邓俊秀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果、邓俊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果、邓俊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冯慧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