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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111执3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被执行人:陈金军、俞蝶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金军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