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6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群霞与钟连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霞,钟连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6916号原告李群霞,女,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肖露,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连传,男,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李群霞与被告钟连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李群霞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5元,由原告李群霞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惠娟(兼)书记员 莫 莹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