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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6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群霞与钟连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霞,钟连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6916号原告李群霞,女,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肖露,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连传,男,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李群霞与被告钟连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李群霞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5元,由原告李群霞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惠娟(兼)书记员 莫  莹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