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五六、谢五九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五六,谢五九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五六,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苏镇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住江苏省。1991年12月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7年5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五九,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于江苏镇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无业,住江苏省。2017年5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五六、谢五九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五六及其辩护人朱彤、被告人谢五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谢五六在本市润州区黄鹤山路祥圆楼饭店酒后滋事,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鹤林派出所民警徐某、蒋某等人接警后赶至现场,在民警表明身份后处警过程中,被告人谢五六、谢五九采用脚踢、抱摔等方式殴打袭击出警民警,造成民警蒋某和徐某不同程度受伤。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五六、谢五九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谢五六、谢五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谢五六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方,认为被告人谢五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谢五六在本市润州区黄鹤山路祥圆楼饭店酒后滋事,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鹤林派出所民警徐某、蒋某等人接警后赶至现场,在民警表明身份处警过程中,被告人谢五六、谢五九采用脚踢、抱摔等方式殴打袭击出警民警,造成民警蒋某和徐某不同程度受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五六、谢五九亦予以供认,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急诊病历、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史某、严某、许某、李某、吕某、王某、杨某、商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蒋某、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五六、谢五九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史某、严某、许某、李某、吕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五六、谢五九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五六、谢五九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谢五六、谢五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五六、谢五九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谢五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五六、谢五九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重、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五六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二、被告人谢五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克勤人民陪审员 施效民人民陪审员 管汉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嘉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