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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8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党建军与韩宇钢、孙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建军,韩宇钢,孙彦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8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党建军,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韩宇钢,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孙彦娥,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党建军与被执行人韩宇钢、孙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2民初307之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彦娥银行账号,现查明,该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彦娥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_______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对被执行人孙彦娥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