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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项建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383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建飞,男,1982年7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垫江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l2年8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5年3月2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7年6月2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2017年7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解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6月2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8月16日被执行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项建飞来到垫江县XX街道XX小区大门口附近门市,将被害人曾某放置在该门市内办公桌上的一台14英寸的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拿走,之后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步行街,一收购二手手机电脑的流动摊贩卖掉,获利900元,被告人项建飞将获利款挥霍一空,该电脑价值无法鉴定。2.2017年5月8日,被告人项建飞来到垫江县XX街道XX路口附近一烟摊,将被害人墙某放置在该烟摊内货架饮料箱的一部vivoX7Plus手机拿走,之后被告人项建飞将该手机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步行街,一收购二手手机电脑的流动摊贩卖掉,获利1300元,被告人项建飞将获利款挥霍一空。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834元。2017年6月26日垫江县公安局民警以贩卖毒品罪将被告人项建飞抓获归案,2017年7月3日,被告人项建飞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建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前科、吸毒劣迹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项建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项建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项建飞退赔被害人墙某经济损失1834元;三、对被告人项建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燚书 记 员 刘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