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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积峰与辽宁众诚化工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积峰,辽宁众诚化工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2411号原告:刘积峰。被告:辽宁众诚化工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62号。法定代表人:高士波,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新,系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积峰与被告辽宁众诚化工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积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积峰承担。审 判 长  王英霞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