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47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北京音斯戴欧美发有限公司与胡跃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音斯戴欧美发有限公司,胡跃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47304号原告:北京音斯戴欧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4号楼1层5101-1、2层5101-2。法定代表人:李马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凯文,北京音斯戴欧美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胡跃文,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原告北京音斯戴欧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胡跃文(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均不服下劳人仲案字【2017】第0217号裁决书提起诉讼,被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案件在先,故本案应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张午阳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