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仁群与雷迎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仁群,雷迎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961号原告:孙仁群,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个体,现住新疆阿克苏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涛,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迎秋,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原告孙仁群与被告雷迎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仁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96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位于库尔勒市杜尔比勒村的居民点工程安装承揽路灯。现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被告共计欠原告灯具费、安装费4967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但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仁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25元,退还原告孙仁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和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