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海盐县秦山飞悦工程材料厂与杭州棋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秦山飞悦工程材料厂,杭州棋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5008号原告:海盐县秦山飞悦工程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石鼓桥南侧。组织机构代码:L7010502-X。经营者:陶利明,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委托代理人:姚红强,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棋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11334446G。法定代表人:戚建明。原告海盐县秦山飞悦工程材料厂诉被告杭州棋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秦山飞悦工程材料厂撤诉。本案受理费533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03元,由原告海盐县秦山飞悦工程材料厂负担。审 判 员 王燕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佳媛书 记 员 步军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