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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2751沛县沛城镇中心小学与徐州海神工艺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沛县沛城镇中心小学,徐州海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751号原告:沛县沛城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沛县沛城镇东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继立,该学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超,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海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胡屯村。法定代表人:马玉存,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沛县沛城镇中心小学与被告徐州海神工艺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沛县沛城镇中心小学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沛县沛城镇中心小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沛县沛城镇中心小学负担。审 判 长  黄文文人民陪审员  滕 娟人民陪审员  徐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