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琚生有与孙林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生有,孙林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1485号原告:琚生有,男,汉族。被告:孙林生,男,汉族。原告琚生有与被告孙林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琚生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琚生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林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琚生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琚生有负担。审判员 康雪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泓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