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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琚生有与孙林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生有,孙林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1485号原告:琚生有,男,汉族。被告:孙林生,男,汉族。原告琚生有与被告孙林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琚生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琚生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林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琚生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琚生有负担。审判员  康雪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泓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