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董柏松与汪安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柏松,汪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柏松,男,1962年3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汪安平,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柏松与被执行人汪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0000元。执行中依照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汪安平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汪安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皖H×××××虽已在车辆管理所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未能处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汪安平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现已执行标的21624.25元,剩余执行标的108375.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法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