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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9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秀松与郑品海、李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松,郑品海,李舜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9401号原告:陈秀松,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品海,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李舜娟,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松与被告郑品海、李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秀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陈秀松负担。审 判 员 张胜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童瑶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