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81民初6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正军与孙庆林、刘明孝、刘毅、张兰生退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正军,孙庆林,刘明孝,刘毅,张兰生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422号原告:郑正军,男。被告:孙庆林,男。被告:刘明孝,男。被告:刘毅,男。被告:张兰生,男。原告郑正军与被告孙庆林、刘明孝、刘毅、张兰生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郑正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