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68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百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百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68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68、88号兴合商业中心负一层。法定代表人:包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百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新港村。法定代表人:俞伟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被执行人百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款75000元。申请执行人杭州酒总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百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6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