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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芮城县南卫乡南卫新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景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芮城县南卫乡南卫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芮城县南卫乡南卫新村村民委员会。再审申请人芮城县南卫乡南卫新村村民委员会因与王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再审申请人芮城县南卫乡南卫新村村民委员会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本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管辖,再审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再审申请人芮城县南卫乡南卫新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对王景丽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审 判 长  贠银霞审 判 员  张中让人民陪审员  张治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