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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楼杭英与程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杭英,程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1659号原告:楼杭英,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程克新,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楼杭英与被告程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程克新立即归还原告楼杭英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6日起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3日、6日,被告程克新分别立据向原告楼杭英借款6万元及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及1个月、月利率2%。原告当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上述借款,事后被告分文未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楼杭英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6日起计算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倩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