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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5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龙海市信友福食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巴宝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信友福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巴宝驰食品有限公司,龙海市老顾客食品有限公司,泉州艾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5254号原告:龙海市信友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东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60380957M。法定代表人陈伟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蔡美琴,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巴宝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西洪塘299号小微电商1号楼415室。法定代表人:叶秋香。第三人:龙海市老顾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甘竹松。第三人:泉州艾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山仔社区中信路东。法定代表人:柯重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信友福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巴宝驰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龙海市老顾客食品有限公司、泉州艾客食品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信友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70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龙海市信友福食品有限公司负00担。审判员  姚育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艺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