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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玲与王心、原审被告赵进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玲,王心,赵进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2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玲,女,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心,女,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乃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进练,男,195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上诉人马玲因与被上诉人王心、原审被告赵进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执行赵进练分得的房产。事实和理由:马玲与赵进练系夫妻关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已进行婚内分割,赵进练的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抵偿;王心与赵进练之间的借款系二人恶意串通,损害马玲个人利益的行为。王心辩称,赵进练欠王心款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审法院查封的财产登记在赵进练名下;马玲与赵进练之间的婚内财产分割约定不能对抗王心,且王心对此并不知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停止对位于太和县城关镇团结东路南侧公安局家属院内住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由王心、赵进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心于2016年1月27日以赵进练借款300000元为由起诉赵进练,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并经(2016)皖1222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逾期后,赵进练未偿还王心借款,王心申请执行赵进练位于太和县城关镇团结东路南侧公安局家属院院内住房一套(房产证号:22013003**)。执行过程中,马玲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作出了(2016)皖1222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马玲的异议请求。2015年1月8日,赵进练为防止今后不再与马玲因房地产发生纠纷,邀请好友昝永增、吴克德、张峰欣、魏春和等四人共同作为证人参加马玲与赵进练的婚内财产分割。在四人的协调和监督下,马玲与赵进练达成了分家协议,明确记载“位于城关镇王营二巷自建住房三套(一楼两套、二楼西单元)和赵庙集所有房地产归赵进练所有。位于城关镇范腰庄一套别墅和公安局老院住房产权归马玲所有。双方所有的房地产有由各自处理权利,对方无权干涉”。昝永增等四人以见证人的身份在该协议上签名。一审法院认为,马玲和赵进练系合法夫妻关系,虽然马玲与赵进练达成婚内财产分家协议,将位于太和县城关镇团结东路南侧公安局家属院院内住房一套分给了马玲,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且该分家协议仅对婚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王心。马玲以查封的房地产已经夫妻双方分割自己为由要求解封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玲对位于太和县团结东路公安局老院内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13003**)申请解除查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玲承担。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对一审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意见同一审一致。通过庭审调查,并综合一、二两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一、二两审举证、质证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马玲申请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马玲与赵进练虽在婚内达成协议,将登记在赵进练名下的位于太和县城关镇团结东路南侧公安局家属院院内住房一套分给了马玲,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该协议仅对婚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王心的强制执行申请。故马玲申请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马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马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来 阳附:(2017)皖12民终213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