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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光许与被执行人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许,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光许。被执行人: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新民。申请执行人黄光许与被执行人湖南德人天山农牧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53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予以了查封,但被执行人的上列资产尚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李伟审 判 员  王中鑫代理审判员  卢昊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可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