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5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舟山薄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羽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舟山薄膜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羽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15914号原告深圳市舟山薄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永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业恒,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金羽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志广。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业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00元(人民币,下同)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相关情况一、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无。二、交易的标的:原告提供水性裱塑胶。三、交易的价款:原告称其于2016年11月、12月期间向被告提供了价值8000元的塑胶产品。四、交货情况:原告已交付全部货物。原告提交2016年11月22日、2016年12月17日两张《送货单》,“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签名分别为“廖*华”、“韦*酒”,原告称收货人为被告员工。五、付款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回执》,显示其出具《回执》时未支付两笔货款合计8000元。原告称经催交,被告已支付货款2000元,尚欠货款6000元。六、货物质量问题:无。七、货款支付期限: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月结30天”。八、其他情况:1、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两张增值税发票,票号分别为10176377和10176409,金额均为4000元。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做出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名下平安银行账户(账号1145157****),该账户余额不足。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出具《回执》确认未支付原告货款,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6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货款6000元及自起诉之日2017年8月1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不答辩不举证不应诉,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金羽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舟山薄膜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18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本案保全费人民币80元,合计1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金羽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于2017年10月13日当庭宣判,原告选择邮寄方式送达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