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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蒲昭哲、王玉莹、蒲德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昭哲,王玉莹,蒲德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蒲昭哲,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玉莹,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青场镇。被执行人蒲德年,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蒲昭哲、王玉莹、蒲德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