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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569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朱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拥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拥辉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拥辉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拥辉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445837.1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7988元、执行费6753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拥辉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杨拥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