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749卢远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远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74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远伟,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王岩,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远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远伟及其辩护人王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卢远伟先后3次在本市姑苏区汉庭酒店汽车南站店客房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卢远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远伟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卢远伟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宽大处理。辩护人对指控亦无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远伟系单纯容留,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因吸毒被抓后交代了容留的事实,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7年6月3日,被告人卢远伟在本市姑苏区汉庭酒店汽车南站店8326客房内容留刘某、牛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卢远伟在本市姑苏区汉庭酒店汽车南站店8222客房内容留刘某、牛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卢远伟在本市姑苏区汉庭酒店汽车南站店8326客房内容留刘某、牛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另,2017年6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已掌握的被告人卢远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将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卢远伟本人供述笔录,证人刘某、牛某、段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旅客住宿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远伟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远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卢远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抓获归案,不属犯罪后主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且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应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请求对被告人卢远伟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远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7年6月26日至8月2日被羁押的38日折抵计入刑期,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履行,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栗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