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左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左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2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0953K。负责人:严x,行长。委托代理人:雷鸣,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左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家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诉被告左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被告左某某已经和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文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