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吉庆与被执行人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吉庆,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周吉庆,男。被执行人:龙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吉庆与被执行人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龙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斌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吉庆借款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和执行费1100元,共计82900元。但被执行人龙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斌在湖南金叶烟草薄片有限责任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龙斌在湖南金叶烟草薄片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收入,扣满829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