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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姚凤礼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凤礼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2刑初7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凤礼,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涡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江苏省句容市。被告人姚凤礼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休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凤礼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莺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凤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17时47分许,季某驾驶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侯某驾驶沪B×××××号重型厢式货车、被告人姚凤礼驾驶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A×××××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先后沿京台高速行驶至状元岭隧道出口处,由于季某减速变道,候中杰也随之减速,姚凤礼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候中杰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后又相继与胡某驾驶的皖J×××××号轻型普通货车、因事故停在路上的浙J×××××号小型面包车以及滞留在导流区内的曾某1、曾某2、兰某发生碰撞。胡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被撞后,与浙J×××××号小型面包车、季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侯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被撞后,又与浙J×××××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整个交通事故造成曾某1当场死亡,曾某2、温某、王某、胡某、兰某受伤。经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姚凤礼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季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姚凤礼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17时35分许,被害人曾某1驾驶浙J×××××号小型面包车携带被害人曾某2、温某、王某,沿京台高速由浙江向安徽方向行驶,行驶至状元岭隧道出口处(京台高速1363公里800米)与被害人兰某驾驶的浙G×××××小型轿车发生追尾,曾某1、曾某2、兰某下车滞留在导流区内。胡某受指派驾驶皖J×××××号轻型普通货车赶到现场进行车辆维修及施救工作。17时47分许,季某驾驶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侯某驾驶沪B×××××号重型厢式货车、被告人姚凤礼驾驶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A×××××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先后沿京台高速行驶至状元岭隧道出口处(京台高速1363公里850米),季某减速变道,候中杰也随之减速,姚凤礼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候中杰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后又相继与皖J×××××号轻型普通货车、浙J×××××号小型面包车以及滞留导流区内的曾某1、曾某2、兰某发生碰撞。皖J×××××号轻型普通货车被撞后,与浙J×××××号小型面包车、季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侯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被撞后,又与浙J×××××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整个交通事故造成曾某1当场死亡,曾某2、温某、王某、胡某、兰某受伤。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1符合胸腹部损伤致死。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A×××××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右侧中部提取的布料碎片,符合车辆碰撞和挤压曾某1身体时从曾某1所穿上衣撕扯脱落的;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A×××××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右侧中部提取的黑色布料,与曾某1事发时所穿上衣提取的黑色布料是同种物质。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姚凤礼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季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凤礼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交通肇事的事实。姚凤礼已赔偿被害人曾某1近亲属丧葬费人民币7万元,垫付了被害人曾某2全部医疗费,垫付了被害人胡某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曾某1的亲属、被害人曾某2、兰某等已就赔偿问题另行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高速四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110受理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司法所出具的调查笔录及拟适用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书证;2.证人侯某、季某、陈某、马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2、温某、王某、胡某、兰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凤礼的供述与辩解;5.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浙G×××××号小型轿车、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沪B×××××重型厢式货车、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皖J×××××号轻型普通货车、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A×××××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6.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凤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凤礼主动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姚凤礼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凤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蕴璐审 判 员  阎卫红人民陪审员  贾维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志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