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蕾与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隆泰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隆泰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6639号原告王蕾,女,1960年9月25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驰、马鹏,陕西正理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董余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辉。第三人陕西隆泰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法定代表人姜喆。原告王蕾与被告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魔方旅游公司”)、第三人陕西隆泰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恒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蕾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驰,被告水魔方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辉,第三人隆泰恒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5年12月2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书》;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40000元;3、判令被告按照月利率0.83%,支付原告640000元借款自2015年7月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4日,第三人隆泰恒信公司征得原、被告同意,将其所欠原告640000元的债务转移给被告水魔方旅游公司,当天,原、被告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期限2年,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月利率0.83%,被告应于每月20日之前支付当月利息。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王蕾现金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期限2年。合同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一个月利息就不再支付。原告多次催要利息,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拒接原告电话。现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还本付息,支付违约金。水魔方旅游公司辩称,对《借款合同书》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借据上的印章是被告公司的,字也是法定代表人董余斌签写,但是金额手写的数字上无董余斌的手印和公司印章。被告未按期支付利息,是因为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对未支付利息合同约定按每天应付利息的0.2%作为补偿。合同没有到期,不同意解除。第三人隆泰恒信公司叙称,原告通过其公司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与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审理中,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书》、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其又认可合同书、借据上原告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董余斌的签名,也提供不出证据否定合同书、借据的真实性;对于支付利息情况,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的期限和数额,故可认定原、被告所签《借款合同书》、借据客观、真实,并按原告陈述认定被告仅支付原告一个月的利息,2016年1月24日至今未再支付原告利息。对此,被告解释为资金紧张,经营困难。本院认为,第三人将其对原告的债务转移给被告,三方自愿签订《借款合同书》,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至今,被告仅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一个月利息,并以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为由,以实际行动不再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违约金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甲方应于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甲方若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利息,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增加支付利息金额的0.2%,作为对乙方的补偿”计算。对违约金的计算期限,按合同约定“甲方若资金困难,有权延后支付乙方利息,延后支付期限最长为六个月”计算,即从2015年8月20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蕾与被告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蕾偿还借款人民币640000元。三、被告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蕾支付2016年1月24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借款640000元为基数,每月按0.83%利率计算。四、被告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蕾支付违约金,以上述利息为基数,每日按0.2%计算,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100元,另5100元由被告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