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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6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爱玲与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玲,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689号之二原告:刘爱玲,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青菏西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05094942-5。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玲与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玲以被告已为其办理了网签手续,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