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苗怀明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北雪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怀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北雪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苗怀明,男,195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北雪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张洪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怀明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北雪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2659.67元。执行费2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用其位于谢尔塔拉境内的房地产及附属物、机械设备物权中0.03064%的所有权(按份共有)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所有。执行费2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 涛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来源:百度搜索“”